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 福建省沙县佛教协会
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沙县佛教界四众弟子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佛教界的合法权益;弘扬佛教教义、兴办佛教事业,发扬佛教优良传统,加强佛教自身建设;倡导人间佛教思想,高举爱国爱教旗帜,凝聚全县佛教界的力量, 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促进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, 开拓创新,与时俱进,庄严国土,利乐有情,为民族团结,社会和谐,祖国统一,世界和平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任务
(1)根据完法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规定,维护俤教徒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、佛教活动场所、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。
(2)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“依法治国”精神,加强对宪法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学习,提高四众弟子依法治教的理念, 做到遵纪守法, 爱国爱教, 促进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。
(3)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和省、 市佛教协会的决议和决定, 督导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,制定寺院管理办法,严肃清规戒律,树立良好的道风和学风,开展正常的教务活动。
(4)加强对居士和居士团体的引导工作,加强团结协调关系, 促进居士精进修学,提高居士自身素质,信仰纯正,护持三室。
(5)兴办佛教文化教育事业,培养佛教四众人才,开展佛教文化学术交流,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和文化遗产
(6)引导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,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慈善事业,造福社会,利益人群。
(7)指导全县各寺院会务活动;检查和督促各寺院贯彻执行本会会议情况, 审核各寺院协商推荐的主持人人选等 。
(8)密切联系全县佛教信众,开展调查研究,如实反映情况, 对落实有关宗教政策等问题, 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(9)在国家政策和对外法规的规定范围下,开展对港、澳、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佛教徒的联谊活动, 增进相互了解和团结合作, 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佛教事业的发展。
(10)引导全县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,办好佛教助念团,为广大佛教徒的往生事宜,做到老有所托,共输爱心,济世利人。
第二章 会 员
第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。全县各寺院的憎众、皈依居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l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2)有加入本会团体的意愿;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1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2)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;
(3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
(4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1)遵守本会章程、执行本会决议;
(2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3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4)向本会反映情况, 提供有关资料;
(5)缴纳会费;
第三章 本会组织机构
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代表会议,其职权是:
(1)制定和修政本会章程
(2)选举理事、组成理事会;
(3)选举常务理事、组成常务理事会;
(4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(5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;
(6)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;
(7)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条 全县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一条 全县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.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第十二条 全县代表会议的代表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报县佛教协会审核确定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县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全县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, 对全县代表会议负贵。
理事会的职权是:
(1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县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;
(2)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;..
(3)根据会长提名,决定秘书长;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;
(4)全县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
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,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, 情况特殊时也可利用通讯形式举行。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问,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县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。
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1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,决定重大事项;
(2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个年度工作和计划;
(3)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
(4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,可用电话方式举行。
第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。
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1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;
(2)召开和主持会长会议,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, 讨论决定重要会务;
(3)督促和检查全县代表会议,理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有关会议的落实情况。
(4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
第二十条 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
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
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、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。 .
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。
第四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
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費来源
(1)全县各寺院上缴的佛教事业发展经费
(2)会员上缴的部分会费;
(3)法事活动收入;
第二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务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续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, 按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二十七条 本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或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, 须经全县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县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告社团登记机关机批准后生效。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全县代表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问,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七章 附 则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沙县佛教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。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