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沙县佛教协会的组织机构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代表会议,其职权是:
(1)制定和修政本会章程
(2)选举理事、组成理事会;
(3)选举常务理事、组成常务理事会;
(4)选举会长、副会长,礼请名誉会长、顾问;
(5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其他有关报告;
(6)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其他重要工作事项;
(7)决定终止事宜。
全县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全县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.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
全县代表会议的代表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,报县佛教协会审核确定。
理事会是全县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在全县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, 对全县代表会议负贵。
理事会的职权是:
(1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全县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;
(2)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;..
(3)根据会长提名,决定秘书长;根据秘书长提名,决定副秘书长;
(4)全县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
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理事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每年举行两次, 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, 情况特殊时也可利用通讯形式举行。
常务理事会是本会会务的领导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问,依照本会章程和全县代表会议及理事会确定的方针任务领导会务。
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:
(1)执行理事会的决议,决定重大事项;
(2)审议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个年度工作和计划;
(3)审议年度财务结算和预算报告;
(4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 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可连选连任。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,情况特殊时,可用电话方式举行。
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。
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1)对外代表本会,对内领导会务;
(2)召开和主持会长会议,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, 讨论决定重要会务;
(3)督促和检查全县代表会议,理事会会议及其他会议有关会议的落实情况。
(4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;
会长、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,连选可以连任。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。
秘书长、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,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执行职务。 .
秘书长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结算和预算情况。